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106號債權人鄭達人債務人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所請求之金錢債權,依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可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均為第三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分擔義務即應依民法第280條之規定定之,本件債權人既自行陳報稱與債務人間並未就保證責任分擔比例為約定,或有民法第280條但書規定發生,是依該條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就本件主債務人未清償所應負之保證債務,應平均分擔,債權人僅得主張債務人負一半之責任即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逾此部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