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蔡岳樺 相對人 林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債務人 蔡來有 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8月10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廣興││486││0│0│33.14│全部││├──┼───┼────┼──┼──┼───┼─┼──┼──┼────┼───┼─────┤│002│屏東縣│屏東市│廣興││487││0│0│49.2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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