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吳蔓如 訴訟代理人 劉信賢 律師
陳鎮 律師被告 蕭聖樺
大津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秋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謝舒萍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