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志龍 (即 陳彩雲 之繼承人)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彩雲之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等資料。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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