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