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8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8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年終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85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代表人 龍冠中 (旅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子卿 被告 江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事項:
本件屬公法上財產關係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68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下同)99年4月23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90009844號函,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事實概要:
被告原為原告第二營部連士兵,於97年12月26日經核定退伍生效,溢領97年年終工作獎金39,068元,經原告追討後,迄今仍未繳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97年11月3日國陸人勤字第0970022
344號令核定自97年12月26日退伍,溢領97年年終工作獎金39,068元,經追討後,被告迄今仍拒不繳回,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㈡聲明求為判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9,068元。
⒉督促程序費用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願意與原告和解。
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公法方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為屬於上述之給付訴訟。查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原告第二營部連士兵,於97年12月26日經核定退伍,溢領97年年終工作獎金39,068元等情,為被告所自認,且有原告提出被告不爭之國軍中壢財務組98年12月22日主財中壢字第0980002929號函、暨年終工作獎金溢領人員名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97年11月3日國陸人勤字第0970022344號令、(原告)後備指揮部退伍除役(解除召集)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名冊、楊梅光華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00017)、楊梅郵局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第443號)等影本附卷可稽,為可確認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據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及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給付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9,068元,為有理由,應准許之。至於被告聲明願意與原告和解,惟原告經通知數次,均未到庭,無法進行和解,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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