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向楌
林介壽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
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兼告訴人林介壽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兼告訴人徐向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器物罪嫌,惟此2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各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2人業於本院成立調解,並均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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