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張美玲 代理人 林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洛倚斯特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4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