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2號
原 告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達威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