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並未繳交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之,並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15×34=5,1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租金5,000元、個人生活費7,000元之支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之配偶 劉韋麟 、子 劉政翰 、 劉政澔 於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㈣更生方案之清償條件為何?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