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146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理人 劉冠宏 債務人 高慶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2,03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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