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 林榮深 相對人余 陳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陳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二、相對人余陳敏與案外人 張淑卿 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高雄市○鎮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高雄市○鎮區○○路○○號13樓之2之3378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相對人余陳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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