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4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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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4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4428號債權人 林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辟坤興業有限公司洪泓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辟坤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112年4月21日經兩造簽章之收據。
三、請提出系爭工程完工或驗收合格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即原裝潢工程中之「牆面、玄關」塗料施作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期間為六、日,其起迄年月日為何?
㈡、債務人除以工程瑕疵為由拒付工程款外,是否尚有其他原因?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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