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利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聲請人即即被上訴人潤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致賢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利息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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