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原告 凌文敏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林瑜萱 律師被告 賀詠倫
賀尊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發函通知後仍未繳納,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多時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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