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則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存於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派出所,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並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答詢表等可憑,參照上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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