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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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邦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邦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邦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所處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2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受刑人黃邦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21日│108年0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5、6、7、8號│緝字第5、6、7、8號│緝字第5、6、7、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決│109年04月16日│109年04月16日│109年04月1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4案,經同案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9月26日│108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5、6、7、8號│字第29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109年度訴字第2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10日│109年06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4號│109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決│109年04月16日│109年07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