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6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榕德選任辯護人徐維宏律師被告江博宇選任辯護人 劉明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調偵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8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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