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9號聲請人 翁萬枝 被告 邱證融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23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參照)。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關於交付審判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其立法理由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翁萬枝告訴被告邱證融、王淑芬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63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8月25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234號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查。嗣聲請人不服,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觀諸聲請人提出之交付審判聲請狀,僅有聲請人之簽名、蓋章,並未有任何委任律師之簽名或蓋印,復未見聲請人提出律師具名之委任狀,足認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係以聲請人名義所為,而非委任律師代理提出,有上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即與上開規定所定之程序要件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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