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陳若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程金田 之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0,000元,以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程金田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查報被繼承人程金田之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文件及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聲請人已於105年1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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