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鄰屋使用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請求確認臨屋使用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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