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坤宇溫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黃連 相對人 張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四年存字第三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臺幣貳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擔保,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物,為此請求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和印鑑證明等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104年度存字第368號擔保提存卷等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和印鑑證明在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