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原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原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原健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4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6月2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