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6號抗告人 龍峻琳 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102年度事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定。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