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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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醫上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明均選任辯護人蔡岳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4年
3月11日上午9時,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