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涂逸凡 上列聲請人與 張天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之雙方當事人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二、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7年1月7日起息之依據。
三、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已繳納,請提出收據影本至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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