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一審繼續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續字第1號抗告人 曾柏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馨恩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