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李苓洲 、 賴素貞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如附表所示12筆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1○○○鄉○○段○○○○○○號、編號1○○○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被繼承人 李林慧英 、 李永光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載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暨各該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申請被繼承人李林慧英之遺產稅課稅資料或免稅證明書。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位置│├──┼──────────────┤│1│屏東縣○○鄉○○段○○○○號│├──┼──────────────┤│2│屏東縣○○鄉○○段○○○○號│├──┼──────────────┤│3│屏東縣○○鄉○○段○○○○號│├──┼──────────────┤│4│屏東縣○○鄉○○段○○○○號│├──┼──────────────┤│5│屏東縣○○鄉○○段○○○○號│├──┼──────────────┤│6│屏東縣○○鄉○○段○○○○號│├──┼──────────────┤│7│屏東縣○○鄉○○段○○○○號│├──┼──────────────┤│8│屏東縣○○鄉○○段○○○○號│├──┼──────────────┤│9│屏東縣○○鄉○○段○○○○○○號│├──┼──────────────┤│10│屏東縣○○鄉○○段○○○○號│├──┼──────────────┤│11│屏東縣○○鄉○○段○○○○○○號│├──┼──────────────┤│12│屏東縣○○鄉○○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