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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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佩臻(原名鄒淑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肆玖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佩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0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8年8月
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4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108年度毒偵字第2049號卷第4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依附合之法律關係併同處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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