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彭麗蓉 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被告 陳靜 (即被繼承人 張瑛瑞 之繼承人)被告 張介志 (即被繼承人張瑛瑞之繼承人)被告 張典模 (即被繼承人張瑛瑞之繼承人)被告 張長壽 (即被繼承人張瑛瑞之繼承人)被告 張芷瑄 (即被繼承人張瑛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迮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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