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冠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育政 代理人 徐舜卿 相對人 林貞祥林森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貞亮 即林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里區○○○街○○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其回執、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里區○○○街○○號,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04年2月1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職務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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