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望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藝術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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