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光 上列原告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鈺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鈺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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