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56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劉秋鷹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