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478號聲請人 王士文
王立夫 法定代理人 朱雅齡
王建斐 聲請人 黃天瑞 法定代理人 朱雅嬋
黃自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朱榮河 不幸於民國101年4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外孫,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朱榮河於101年4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外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朱雅嬋、朱雅齡、 朱雅純朱曉如朱康華朱曉婷 等6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朱雅嬋、朱雅齡、朱雅純、朱曉如、朱康華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外,朱曉婷雖於101年6月8日向本院聲請,惟因無從確認其拋棄繼承之真意,而經本院於101年9月6日駁回聲請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46號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朱曉婷既未經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是聲請人尚非繼承人,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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