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仁指定辯護人蔡宗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317號、110年度偵緝第2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仁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明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18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3月30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3月30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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