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許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8,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