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春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原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上開金額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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