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玉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06號、111年度偵字第71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648、9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
法 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