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玉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06號、111年度偵字第71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648、9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

                   法 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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