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6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秋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新台幣

177,186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12.65%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新台幣

146,125元

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10.52%

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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