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6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秋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新台幣
177,186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12.65%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新台幣
146,125元
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10.52%
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