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林韋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正確之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