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劉妤梵 被告 常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經查,原告因被告所涉詐欺刑事案件,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判決免訴,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0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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