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丁○○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丁○○、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0707、000000
00、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5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4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4紙、保證金收據影本3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