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五號偵卷第九頁),並有 路易威登 公司委任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產品意見書、香奈兒公司、固喜公司授權鑑定之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出具鑑定報告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索服務之前開商標資料在卷可參,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名稱│數量│商標專用權人│├──┼────────┼───┼─────────────┤│一│GUCCI手提包│肆只│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二│LV手提包│壹只│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 公司│├──┼────────┼───┼─────────────┤│三│CHANEL手提包│壹只│瑞士商‧香奈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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