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李仁豪 被告 葉冠廷
陳威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