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2號聲請人 張正興 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陳招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其他親屬同意由渠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