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 林志甯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請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提供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惟其僅陳明為明瞭開庭內容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為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