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萬義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說明如附表所詢事項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有待說明事項或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是否還在元發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由僱主出具自108年3月1日起之每月薪資證明。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㈢提出聲請人於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
及前一頁)影本並補登至提出之日止。聲請人有無從事期貨、基金、股票投資?如有請提出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及前一頁)影本。
㈣陳報配偶 蘇麗芬 有無進行期貨、基金、股票投資?如有請提出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及前一頁)影本。
㈤聲請人、配偶蘇麗芬、受扶養人 張顏麗燦 (母)、 張益嘉 (子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補助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金入帳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及前一頁)影本。
㈥說明『新光人壽2張保險單』已滿期、有多少價值?有否辦理
保單質借?有無另外以聲請人及配偶蘇麗芬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單?若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各為多少?有否辦理保單質借?㈦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價值說明。
㈧受扶養人張顏麗燦依法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義務人
如何分擔張顏麗燦之扶養費用?聲請人陳報每月負擔5000元,高於一般標準,應提出有此需要之證明。
㈨受扶養人張益嘉即將成年,現是否在學?預計何時可畢業?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
以上資料請依附表編號順序敘述或依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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