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塗文芳 債務人 廖金亭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廖金亭應與 廖文龍 、 廖金城 、 廖日生 、 廖利美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