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人 羅清鳳
徐智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奕宏 、 高智惠 、 林志青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羅清鳳提起上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8,400元,上訴人徐智剛提起上訴請求金額為180萬元,合計為453萬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91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秋帆